我給客戶提供正本提單,提單上顯示內容分別為: Shipper:代理公司 Consignee:客戶公司 Notify party: SAME AS CONSIGNEE 請問大家,這種情況下,還需要在提單背面背書嗎(敲SHIPPER的藍章)? 問這個問題的背景是,以前有操作過Consignee是TO ORDER/TO ORDER OF SHIPPER,NOTIFY PARTY 是客戶的公司,這種情況是需要SHIPPER在正本提單背面背書的。網上查了一下這種好像屬于指示提單,是不是只有這種才需要背書? 是的——只有發貨人指示提單才需要發貨人背書。收貨人直接寫客戶的屬于記名提單,不需要發貨人背書。另外,收貨人寫TO ORDER FO THE XXX這種雖然也屬于指示提單,但是,這種指示提單在轉讓時由XXX背書,也無需發貨人背書。 這樣理解是不對的。 XXX 處代入SHIPPER = TO ORDER OF THE SHIPPER ,這也屬于指示提單,這種指示提單在轉讓時要由發貨人背書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