靈活運用保險近因原則是消費者維權的手段。
理賠依據近因而來
來源:報關員培訓網 現實生活中,引發損失的原因多種多樣,針對不同的導致損失的原因,在運用近因原則時也各不相同。但是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兩種:
引發損失的原因單一 由單一原因引發損失的情況,在實際理賠過程中操作相對簡單。實踐中,理賠人員只需要判定這一原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即可,而投保人、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也往往很少會有異議。比如,張某在走山路的時候不小心摔壞了腿,如果張某買了意外險,那么保險公司就應該給予張某相應的保險金,但是如果張某投保的是重疾險,那么保險公司不需理賠,這明顯超越了重疾的承保范圍。
多種原因導致損失 理賠糾紛往往發生于多個原因導致的保險損失。其中兩種情況最易產生分歧。第一種是多個原因造成保險損失,且每一個都是事故的近因,不過只有一些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,另一部分超過了范圍。對于保險公司來說,需要理賠的是責任范圍內的保險損失,消費者也可以為這部分原因據理力爭索要賠償。另一種情況是多個造成損失的原因之間相互依存、或存在因果關系,在判斷近因時容易造成消費者和保險人之間的矛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