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擬訂和執行外經貿發展戰略、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;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市進出口狀況,提出總量平衡、結構調整等項宏觀調控建議;貫徹執行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及實施辦法,編報、下達進出口配額計劃并組織實施;研究推行各種新貿易方式(含電子商務);負責對外反傾銷、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的有關事務;指導出口廣告宣傳。
(三)擬訂對外技術貿易、服務貿易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規范性文件和管理辦法;管理技術引進、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,協調管理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復出口。
(四)參與制定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;審批或核報國家規定限額的外商投資和涉及配額、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;審批或核報國家規定限額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、章程及其變更;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、法規和合同、章程的情況;指導、管理招商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;分析外商投資情況,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送有關動態。
(五)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;核準屬市管理權限的加工貿易業務,宏觀指導加工貿易工作;檢查監督加工貿易企業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、法規的情況;分析加工貿易發展情況,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報送有關動態。
(六)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,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、勞務合作、設計咨詢等項業務的管理。
(七)依照法律、法規核報各類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和國際貨運代理資格;擬訂境外發展、投資的管理辦法,會同有關部門核報市內在境外開辦企業(金融企業除外)并參與協調管理;負責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外派的審核;指導和監督市進出口企業參加境內外各種外經貿交易會、展覽會、展銷會、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,并擬定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。
(八)負責口岸的開設、關閉、調整的調查、申報工作,參加一類口岸的驗收和組織對二類口岸的前期驗收工作;擬訂口岸發展規劃,并組織實施;檢查、督促口岸配套設施的建設;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口岸建設資金和補助基金的分配方案,并監督使用。
(九)根據上級有關改革查驗方法和監管模式的精神,完善口岸管理辦法;協調處理口岸各單位之間的關系,負責組織共建文明口岸活動;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處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。
(十)指導國有外經貿企業改革和外經貿行業有關商會、協會的工作;管理屬下事業單位。
(十一)承辦市委、市政府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。